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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新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已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草案还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明确适用范围新名更为恰当--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将草案有关条款相应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资交易无效--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关联方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从严掌握”董事长兼任经理--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严管子企业堵截国资流失--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