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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用调查令 律师得赔

编辑: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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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为加大清理执行积案力度,规定律师可持法院签发的委托调查令到银行等相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律师过错损害接受调查人或案外人的人身和权利,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虽然律师是接受委托调查令的惟一资格人,但他们的权限也必须在法院授予的合法范围之内。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等。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持令人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对于律师在调查中因过错给接受调查人或案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法院规定,接受调查人或案外人依法应得的赔偿,申请人(当事人)和律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持令人是律师,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律师对委托调查权利表示欢迎,但对有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的看法。沈腾律师认为,律师调查是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因此发生过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之后,法院可以向律师事务所追偿因律师的失职失误和越权的民事责任。

  在此次清理活动中,市二中院需要清理的执行案约2100余件,债权标的总额约146亿元。其中,金融债权案762件,债权标的额达76亿元。为加大执行力度,法院每月都将公布拒执人的名单,并公布两部热线电话(87622805、87622768)以提供财产线索和接受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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