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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关系是什么?   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它们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违约事实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的范围     《最低工资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
·标准工资和工资标准有区别吗?
标准工资和工资标准有区别吗?     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是工资总额或者职工工资收人的基本组成部分。支付给职工的这一部分工资,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固定不变,是职工的基本收人。包括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某一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   工……
·企业单方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企业单方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必须遵守……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什么程序组织鉴定劳动能力?什么情况下应当进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什么程序组织鉴定劳动能力?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     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提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和参加……
·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   开除、除名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呢?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呢?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
·什么是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的追偿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的追偿范围是什么?   雇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不真正连带债务(Unelchte Solidaritat)系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演变而来,虽然对这一理论在学术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但早为法院判……
·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五假)如何休?
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五假)如何休?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工伤护理费应随工资上涨而增加吗?
工伤护理费应随工资上涨而增加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发放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能同时发放?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能同时发放? 不能。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
·什么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
什么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试用期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试用期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提问:我最近在一企业工作了3个月,因试用不合格,单位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走时我发现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该怎么办?   答:照按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拒绝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
·什么是劳务经济? 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重大意义?
什么是劳务经济? 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重大意义?     什么是劳务经济?劳务经济是指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以优势的劳动力资源为要素,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在常驻户口以外地区,从事劳务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从而带动本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经济发展形式。   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
·用人单位可否向职工收取保证金?
用人单位可否向职工收取保证金?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收取职工钱物的,责令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审查内容是什
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审查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审查内容: &……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质证、证据的认定):   一、当事人举证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
·产妇在哺乳期的经济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产妇在哺乳期的经济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国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正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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