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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有些情况下,对于病人伤势特别严重的,明知即使抢救下去也不会有存活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使得病人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了?汪旺军律师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基本案情

万镇山是上海蓝服公司员工。201812516时许,万镇山在上班时突然晕倒,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治。2018127日,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万镇山于201812714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2019417日,万镇山妻子王小娥向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712日,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万镇山本次工伤认定申请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起诉:万镇山的死亡不是因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而是家属放弃治疗导致,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法理不外乎人情,签字放弃对亲人的治疗需要承受超乎寻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气,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万镇山的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法院认为,万镇山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

 

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无需苛责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汪旺军律师表示赞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承担工伤的赔偿责任,于是在发生视同工商的情形中要求医院抢救,尽量让病人存活时间超过48小时,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出于真情实意。对于家属放弃治疗的,作为病人家属来说,肯定也是希望病人能有生存的希望,除非就是确实没有生存的希望才会在无奈之下选择放弃治疗,以减少病人的痛苦。该行为不应当成为用人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的原因。更不属于公司所指责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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