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学位〔2017〕6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要求,2017年将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为做好本市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助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以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以激发活力为导向,以优化结构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服务需求和质量标准相结合
围绕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优先增列填补国家、区域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严格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
(二)坚持市级统筹和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
加强市学位委员会统筹作用,科学制定本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和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确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合理比例和学科发展结构布局重点;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学校切合需求、合理定位,制定学校学科建设长期规划,注重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
(三)坚持规范程序和自律监管相结合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健全落实监督保障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保证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工作内容及程序要求
市学位委员会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三方面内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资格审查。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1.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
高等学校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须经过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将申请材料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2)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市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在市教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市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3)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
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进行会议评审,需听取申请单位汇报答辩。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评审组成员从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4)市学位委员会审议推荐
市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市教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3.其他要求
(1)市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定本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
(2)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3)若全市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则以“按需推荐高校”的方式对全部申请高校进行公示和专家评议,市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一所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
1.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原则上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须经过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将申请材料在单位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2)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市学位委员会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在市教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市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3)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
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会议评审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每个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根据申请学位授权点的类型,评审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教指委委员。
(4)市学位委员会审议推荐
市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市教委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3.其他要求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各单位向市学位委员会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2)军事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3)除教育部以外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在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申请单位在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公安部同意。
(4)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应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须按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三)自主审核单位资格核查
1.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市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材料报送
各单位须按时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陕西南路202号),具体报送要求将另行通知。
(一)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20份以及PDF格式电子版):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学位〔2017〕12号附件1-4);
2.《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学位〔2017〕12号附件1-5)。
(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须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15份以及PDF格式电子版):
1.《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学位〔2017〕12号附件1-7);
2.《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学位〔2017〕12号附件1-8);
3.《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学位〔2017〕12号附件1-9);
4.《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学位〔2017〕12号附件1-6)。
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重要材料。
(三)申请自主审核单位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8份以及PDF格式电子版):
1.《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学位〔2017〕12号附件1-10);
2.《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学位〔2017〕12号附件1-11);
3.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单位提交以上申请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本单位申请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报告(应包含申请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专家论证及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等相关材料)(一式1份及PDF格式电子版)和《申请学位授权审核表》(见附件)(一式1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
按需推荐高校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字)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1份及PDF格式电子版)。
所有电子版材料均刻录在1张光盘上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五、时间安排
(一)7月15日前,学校填写并报送申请材料。
(二)7月31日前,市学位委员会公示、核查并确定申请资格。
(三)9月30日前,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完成专家评议。
(四)10月31日前,市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名单。
六、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权点,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认真组织、稳妥实施审核工作。
(二)各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各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申请学位授权审核表
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表格(学位〔2017〕12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