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6〕95号

关于做好2016年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2号)和《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市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努力确保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贯彻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

  各区县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畜禽屠宰操作规范、检疫检验规程、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畜禽屠宰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畜禽屠宰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各区县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的管理规定,严格代宰条件,降低代宰风险,逐步减少代宰经营屠宰企业数量。

  二、深入推进畜禽屠宰企业资格清理整顿

  各区县要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场的资格清理,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统筹做好其他畜禽屠宰资格清理,加强畜禽屠宰企业防疫条件审查,切实规范其它畜禽屠宰行业准入管理。

  三、认真探索畜禽屠宰行业监管新方式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监督抽检,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探索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逐步推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环节检验检疫并轨制度试点,积极实施兽医检验检疫工作由企业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由官方兽医负责的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监管效率;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实现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管理目标,切实提升动物卫生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联合执法机制建设

  各区县要继续组织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加大生猪内脏包装销售、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等屠宰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

  五、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要求,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畜禽屠宰企业资格审查,要督促屠宰企业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屠宰车间建筑消防要符合《消防法》的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屠宰企业的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存储设备使用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上岗。

  六、切实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统计监测

  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畜禽屠宰企业按照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畜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为科学开展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发挥屠宰连接畜禽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逐步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和肉品消费。

  七、持续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能力

  各区县要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体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畜禽入场、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建设,着力研究解决暂停检疫收费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条件保障问题,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屠宰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大力推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机制。

  请各区县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