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农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6〕8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农委、财政局,市相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的监督考核工作,保证项目实施依法合规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6日

上海市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监督考核行为,保障财政支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水平,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0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以下简称“涉农专项”)监督考核的对象是区县和市属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区县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由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补贴和项目。

  第三条涉农专项监督考核的实施主体是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对项目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各类补贴标的物的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涉农专项监督考核坚持事后监督考核为主,同时结合事前、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章事前监督

  第五条事前监督的对象是当年度申报实施的项目,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区县项目评审报告、批复备案资料、区县项目申报指南或指导意见。

  (二)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区县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条事前监督开展时间根据市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工作要求中相关资料上报时间要求确定。区县农委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区县财政局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事前监督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主要审核区县工作启动是否及时、项目申报是否充足、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市级指导方向。如出现材料上报不及时、项目申报不足等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将赴相关区县实施督办。

  第三章事中监督

  第八条事中监督的对象是所有在建项目,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年新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

  (二)历年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

  第九条事中监督于每年二季度起开展,市农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下达相关工作通知。区县农委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区县财政局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事中监督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如出现项目和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等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将赴相关区县实施督办。

  第四章事后监督

  第十一条事后监督的对象是当年完成项目和部分在建项目,监督对象包括建设类项目和补贴类项目。

  第十二条对建设类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库建设情况。

  (二)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

  (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四)资金落实情况,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

  (五)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情况、执行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审价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七)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拨付和使用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项目验收和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对直接补贴类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标的申报的面积、数量等的真实性。

  (二)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市级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补贴资金公示情况,资金发放情况。

  (四)区县、单位及以下对补贴资金的检查和自查情况。

  第十四条市农委、市财政局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成员由两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委托检查方式是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委托专门机构组成检查组,独立开展检查工作,两部门派联络员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检查程序和检查方式具体参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事后监督于下一年二季度前开展,市农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下达相关检查通知。

  第五章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区县和单位上一年度市级审批权下放的涉农专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案每年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工作以市农委、市财政局开展评议为主,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勘察,实地勘察结合事后监督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情况;市、区县两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农产品保有量、农业生态保护、农产品安全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市农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区县和单位应当按监督检查内容,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市农委、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阻挠、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区县和单位对本地区涉农专项实施监督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