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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社救联办〔2015〕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要求,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县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效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部分成员单位,包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评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评价工作,同时具体实施对区县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区县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建立对基层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四条(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和指标)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中所列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9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力量参与情况。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评价和专项评价两大部分组成。基础评价部分主要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成效等3项内容,占30%(30分);专项评价部分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10项内容,占70%(70分)。

  第六条(评分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等第评定方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第。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各区县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对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告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被评价单位的自我评价进行核查,核查方法包括听取被评价单位有关工作汇报、查看有关台帐资料和访问救助对象等。

  (三)综合评价。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我评价和实地核查情况,按照评价标准对各区县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第八条(奖惩制度)

  评价管理部门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社会救助工作表彰奖励、指导督促和分配中央及市级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同时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一、基础评价(三项,共30分)

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分值 评分细则 工作保障(12分) 组织保障 建立协调机制 2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且有相关文件,得2分;建立机制但无文件得1分;有文件但未正常运作或既无文件也未实际运作的不得分。 纳入发展规划 2 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评价制度 2 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有相关文件且定期开展评价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资金保障 建立资金预算、管理、拨付制度 2 建立资金预算、管理、拨付制度,有相关文件或书面材料,且严格参照执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保障工作经费 2 区县均设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且按时拨付,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人员保障 配备足额人员 1 按照当地户籍居民人数万分之一配备工作人员,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定期业务培训 1 有培训计划且实际开展培训的,得1分;有培训工作计划但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扣0.5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工作管理(8分) 对象管理 完善对象信息 2 救助对象信息库完整且及时更新,得2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档案制度 2 档案管理符合规定、保存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检索调阅方便快捷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监督检查 公开投诉途径 2 公布投诉电话、举报渠道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投诉处理件件有着落,得1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检查制度 2 建立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救助工作检查的,得2分。 工作成效(10分) 准确救助 做到应救尽救 3 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救助准确率达到98%得3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政策公开 政策宣传深入 2 用书面或多媒体等方式,及时对外公开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得2分;虽作政策公开,但未能及时更新的,不得分。 政策知晓率高 2 采取抽样方式,问卷或者电话调查社会公众和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了解程度,知晓率高于或等于80%得2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来信来访 妥善处理信访 3 有效处理信访事件,妥善处理信访矛盾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二、专项评价(十项,共70分)

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分值 评分细则 最低生活保障(7分) 动态管理规范发放 动态管理 2 依规定按时复审,得2分;否则不得分。 审批公示 1 有公示书面材料,在规定地点公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款物发放 1 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及以上,签收手续齐全的,得1分;社会化发放率低于98%的,或现金及实物发放中签收手续不全的,不得分。 救助渐退 1 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执行救助渐退政策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油帮困 1 粮油帮困卡、券发放准确及时的,得1分;发放有差错的不得分。 备案制度 1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且实施的,得1分;有制度但未实行或者无制度的,不得分。 特困人员供养(7分) 依规审批 及时审批 2 按规定及时审批,手续完备的,得2分;按照规定审批,但手续不完备的,得1分;有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但未按时审批的不得分。 落实供养服务 落实供养 2 按规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落实供养的,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全部安置进供养机构供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挂钩包户 1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有院户挂钩或包户联系制度,得1分;未建立院户挂钩或包户联系制度的,不得分。 服务达标 1 集中供养机构达到本市养老机构标准,供养服务周到的,得1分;虽有供养服务但不够规范的,扣0.5分。 退出供养 按规处置 1 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清退出供养范围;对自愿要求退出供养的人员,依法办理好退出手续,得1分;有退出不及时或手续不周全情况的,扣0.5分;违反规定的不得分。 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7分) 受理 及时受理 2 及时受理申请,有主动发现救助对象机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审批 审核审批 2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核对、审批的得2分;时间拖延的,扣1分。 发放 依规发放 2 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复审 按时复审 1 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复审的得1分;延时或不复审不得分。 受灾人员救助(7分) 灾前 及时报灾 2 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灾情系统报灾,超过2小时报灾不得分。 安置转移 1 及时做好受灾人员灾后安置,得1分;否则不得分。 灾中 基本生活 2 确保受灾群众12小时内吃、穿、住、医,供应发放程序完善,供应秩序良好,得2分;否则不得分。 灾后 核灾评估 1 灾情稳定后5日内完成核报,15日内完成评估的,得1分;未能及时完成核保、评估工作,不得分。 恢复重建 1 根据受灾损毁程度及时组织恢复重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医疗救助(7分) 受理 及时受理 2 执行两次办结制,材料齐全得2分;多次办结的扣1分. 核查 多样核查 2 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核查手段,全面开展核实的,得2分;核查手段单一,扣1分;准确率低于95%,不得分。 审批 审批及时 2 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批得2分;超过时限外完成审批不得分。 发放 规范发放 1 有规范的发放手续,社会化发放达到98%及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教育救助(7分) 组织领导 协调机构 2 区县教育部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资助机构 专人落实 2 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资助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政策落实 规范落实 3 严格按照市有关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实施资助,年内市相关部门未接到相关投诉或投诉差不符实的,得3分;接到相关投诉且经查实的,不得分。 住房救助(7分) 廉租住房 常态受理 1 常态化受理廉租住房申请,为申请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得1分;否则不得分。 认真审核 1 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完成审核和公示,对符合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具审核登录证明,得1分;否则不得分。 及时配租 1.5 根据申请家庭的配租类型、轮候次序、房源筹措情况、选房活动安排等,及时发放租金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房源,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农村危旧房改造 常态受理 1 常态化受理农村危旧房改造申请,并设置专门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严格核查 1 按规定完成房屋状况和低收入状况核查,得1分;核查不符合要求,每1户扣0.1分,扣完为止。 依规公示 0.5 按照规定公示相关政策和核查结果,有公示书面材料,在规定地点公示的得0.5分;未公示相关政策扣0.2分;未公示核查结果,每户扣0.1分,扣完为止。 完成任务 0.5 按时、按要求完成本市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得0.5分;未完成1户扣0.1分,扣完为止。 其他要求 0.5 完成其他住建部评价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就业救助(7分) 受理 及时受理 2 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审核审批 审核审批 2 按照规定时限审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及时落实待遇 及时救助 3 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发放就业救助待遇或采取就业救助帮扶措施,得3分,逾期不得分。 临时救助(7分) 受理 及时受理 3 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受理或主动发现并及时受理的,得3分;受理滞后扣1分;工作不力发生意外事件的不得分。 会办 协同办理 2 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配合办理的,得2分;协调办理不力或不能及时转办的,不得分; 发放 规范发放 2 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得2分。未能及时发放扣1分;款物发放不符规定不得分。 社会力量参与(7分) 鼓励措施 鼓励政策 2 有相关文件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且实际实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就业推介 1 有提供工作条件、就业推介,且成功就业实例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参与情况 高参与度 2 各个街道、乡镇都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得2分;否则扣1分。 多样救助 1 救助工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得1分;否则扣0.5分。 效果明显 成效显著 1 通过社会力量参与缓解了对象实际困难的,得1分。

  注:住房救助中,若区县只有廉租住房一个项目,而没有危旧房改造项目,那么廉租住房这一项的评分双倍计算,总分仍是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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