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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实施第五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基〔2015〕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第五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郊区辐射,2007学年以来,本市组织开展了四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机制突破了学校人、财、物等资源跨区域流动难的问题,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交流互动和共同成长,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内涵建设和办学质量的提升,推动了管、办、评联动机制的建立。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启动实施第五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实现优质资源向郊区流动,整体提升郊区学校内涵发展水平,推进上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区县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责任,以郊区县为主体推进实施第五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委托管理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过程管理,提升工作效益;进一步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充分激发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赋权承责、改革创新的良好局面。

  三、实施步骤

  (一)支援学校(机构)推荐与审核

  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广泛动员、学校(机构)自荐的基础上,推荐本区县优质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参与委托管理工作。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优质品牌学校应符合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储备、有一定托管或相关工作经历、社会声誉良好、办学经验丰富等标准;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储备、有一定托管或相关工作经历、有依托的品牌学校或教育资源、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应保证有3名以上管理人员或教师常驻受援学校,且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在支援学校(机构)承担委托管理工作期间,各中心城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教育局要按照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常驻受援学校人员数及其经费标准,另外增加拨付人员经费。

  (二)受援学校的确定

  郊区县根据本区县实际,自行选择受援学校。第五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委托管理的受援学校应为相对薄弱学校或新办学校。郊区县推荐的第五轮委托管理受援学校数量原则上参照第四轮数量,可适当增减。已接受两轮委托管理(4年)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列入第五轮委托管理范围。

  (三)规范委托管理签约程序

  受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受援学校与支援学校(机构)配对的适合度,采取邀标方式,选择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教育局推荐的支援学校(机构)参与委托管理工作。凡中标的支援学校(机构)应根据受援区县教育局提出的托管目标,递交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托管经费预算报告,经受援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区县教育局与支援学校(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工作协议书。各受援区县教育局应于8月10日之前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工作,同时将协议书送我委基教处备案。

  (四)委托管理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五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委托管理工作仍为期两年,由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推进、管理。各受援区县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托管方案的评估认定、托管过程的跟踪指导、托管经费的使用监管、托管中期评估、托管学校的年度考核等各项工作。托管经费按照《上海市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委托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受援区县教育局下拨和监管。受援区县应不断创新与丰富本区县委托管理工作实践,激发支援学校与受援学校的积极性,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受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支援学校(机构)中止委托管理关系。

  (五)委托管理工作绩效评估

  第五轮委托管理工作两年期满,市教委将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逐校开展委托管理工作绩效评估验收。对开展委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与学校(机构)予以表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受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将委托管理作为本区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对本区委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实施。要关注委托管理工作的具体进程,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搭建交流平台,确保委托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支援学校(机构)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集全市之力,推进郊区学校建设”的精神,对支援学校(机构)常驻受援学校人员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倾斜,对支援学校(机构)开展托管工作提供相关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

  (二)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

  受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受援学校性质和体制不变,支援学校(机构)享有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经与支援学校(机构)平等协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协议后,受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的管理责任交予支援学校(机构)。支援学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受援学校的管理责任,向受援学校派驻具备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从学校管理、教师队伍、课程教学、学生发展、校园文化等各个方面推进受援学校的内涵建设。

  (三)强化服务,加大支持力度

  在委托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市教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向各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专业评估和技术支持,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开展委托管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定期听取区县托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帮助区县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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