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教委印发《上海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高〔2015〕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企业实践基地: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15〕9号)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上海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32号)相关要求,结合职业教育特点和高职院校实际,进一步提升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我委制定了《上海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周琳;电话:23116726

  附件:上海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

附件

上海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需要,以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升教师专业实践能力为核心,不断提升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试点任务

  深入了解行业企业实际情况,掌握主要岗位的技术技能;参与企业的技术应用和新产品开发,提升应用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将企业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引入专业教学,提升教学质量。

  三、遴选条件

  (一)教师遴选

  1.品行良好,专业能力强,热爱高职教育教学工作。

  2.高职高专院校和本科高职学院在编在岗、具有3年及以上教学经历、55周岁及以下的专业教师。

  3.能够脱产连续进行为期6个月的企业实践。具体时间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基地遴选

  承担上海高职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培训任务的基地,须为上海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基地或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在本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覆盖较广专业面的岗位群和产业链。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校企合作基础较好,愿意承担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等相关工作。

  3.能够提供10人及以上的教师实践岗位和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指导教师(带教师傅)。

  4.企业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在相关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等。

  (三)项目遴选

  实践基地开展的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原则上应与所接纳教师的岗位职责和专业教学任务紧密相关。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践目标明确,实践内容具体,考核过程完善,经费预算合理。

  2.顶岗环节安排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实践总时长的2/3。

  3.组建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团队;配备具有丰富实践工作和培训经验,较高业务水平的带教团队。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能够与行业企业职业资格证书融通的实践项目。

  四、组织实施

  本项试点工作由上海高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实践基地、教师派出院校共同参与,分工合作。

  (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1.实践标准制定。结合高职院校专业教学实际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专业大类的教师企业实践标准,包括该专业大类的教师企业实践具体岗位、实践内容、实践要求、考核方式等。

  2.实践过程指导。对教师企业实践过程进行指导,为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

  (二)企业实践基地

  1.实践项目研发。根据上海高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制定的专业大类教师企业实践标准,开发本基地的该专业大类教师企业实践项目。

  2.项目组织实施。负责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申报,承担教师企业实践项目书规定的各项工作。做好教师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

  3.实践考核评价。客观记录教师企业实践全过程表现,对教师岗位实践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三)教师派出高校

  1.积极选派教师。学校应积极动员和认真遴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项目,优先选派专业主任、专业骨干教师参加。

  2.制定支持政策。学校应按照《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项目的配套政策,保障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期间的福利待遇。已参加《通知》要求的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教师,不再参加本意见要求的企业实践。教师按照本意见参加企业实践并考核合格,其企业实践经历及时间,可视为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的践习经历及时间,不再参加《通知》要求的产学研践习计划。

  3.参与过程管理。学校指定专业主任参与制定本专业教师个性化的企业实践计划。学校人事或教学管理部门跟踪教师企业实践过程,全程掌握教师企业实践情况,同时加强与实践基地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强化考核评价。学校人事或教学管理部门与实践基地共同做好对教师企业实践的考核评价,包括教师企业实践过程表现、企业实践的教学转化成果、教师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等。

  (四)市教委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市教委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承担本项试点工作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为期6个月的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所需经费不超过6万元/人。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所需经费由教师派出学校承担。对市属公办高职高专院校和市属公办本科高职学院,市教委按照“考核合格人数*4万元/人”的总额下拨学校,专款专用,用于实践项目资料耗材、基地企业师傅带教、教师交通补贴、基地运行管理,以及教师开展后续校企合作项目、教学成果转化课题等方面。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