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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关于做好本市2015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安委办〔2015〕1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本市2015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8号)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及早安排部署

  汛期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时期。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强对流天气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潜在危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及时预警、提前部署。

  二、完善预警协同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预报、预防、接警、处置等环节落实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气象、水务、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应对。要密切跟踪暴雨、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过程,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根据需要配备监测监控、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预警信息通知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水利设施等单位要开展一次应急物资、队伍准备工作情况检查,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响应。

  三、加强监督检查,排查治理隐患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加强对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深化隐患排查、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监控,在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要定期检测和维护防汛、防雷、防静电设施,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接、发货等相关单位的执法力度,督促建立和完善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6号)的规定,在6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止在上午8时至下午4时进行装卸作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员工宿舍区的防灾保护,对作业现场存在滑坡、塌方等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要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起重、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危险的作业。

  (三)要加强对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特别是要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在公路隧道入口及弯道、下坡路段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出现公路隧道拥堵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

  四、加强值应急守,应急响应及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值守应急工作,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制度。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重大险情,要及时组织救援并迅速上报信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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