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监执法〔2015〕4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推进行政执法中企业信息的公示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公示并上报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含事故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公示期为5年。
二、上报要求
按《办法》要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以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起算)起20个工作日内的每月5日或15日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见附件)并发送至shbiaozhunhua@163.com电子邮箱,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上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变更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门科室负责企业信息公示及上报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对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须变更企业公示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确保执法信息公示的准确。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收到本通知后,请于6月15日前通过shbiaozhunhua@163.com反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联系人、工作电子邮箱和2015年4月1日以来须公示的处罚信息,在执行《办法》及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汇总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