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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陈志群律师提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的,股权代持协议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实践中,时常会有当事人因故需要由其他人代为持有特定公司的股权。为此,陈志群律师也常常代为起草股权代持协议,而在起草股权代持协议之前则会先确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导致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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