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基本权利:
    (1)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3)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地产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4)出租人对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地产结构用途、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达三个月以上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有关责任;
    (5)租赁期限届满而双方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地产;
    (6)出租人转让房地产,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时,受让人必须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受原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1)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2)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2%,定期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地产租赁管理费;
    (4)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保证房地产安全;
    (5)出租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地产须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有:
    (1)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凭合同。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出租人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以致影响房地产安全。
    (2)出租人违反租金管制规定,收取租金高于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地产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产,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1)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则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地产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3)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或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间,因房地产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地产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地产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琏赔偿责任。
    (7)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