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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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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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