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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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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  

《关于在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060号]规定:房屋置换公司在同一标的物的业务中,不得以同时兼有买卖和代理的双重身份,重复收费。《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第348号]第六条、第十条分别对作价原则、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即:对同一标的物的业务,不得以向差价换房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同时,再以购销形式赚取该标的房屋的进销差价;或者不得以购销形式赚取该标的房屋的进销差价的同时,再向换房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凡已发生重复收费的,物价部门要按规定查处,由置换公司退还重复收费的款项,或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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