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已购公房交换应缴纳的税费

编辑: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已购公房交换应缴纳的税费  

  一.对职工所购公房在交换中的差额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同时按其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附加、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算缴纳。
  二.职工所购公房交换时,双方《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的印花税按合同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三.职工所购公房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应按差额的6%的税率缴纳契税,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贴费,并按差额交纳交易手续费。
四.具体征管:
  1、职工所购公房在同一区(县)内交换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职工所购公房跨区(县)交换的,应在住房价格高的一方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办理纳税手续。
  2、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房,按双方住房实际纳入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3、职工互相交换所购公房,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4、职工所购公房与私有住房交换,按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计算取得交换差价收入的一方,应按差价收入的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各税。
  5、双方住房实际市场成交价明显不合理的,应按双方住房的评估价计算差价收入征税。
  6、双方公房按实际购入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仍适用本办法;双方住房按实际市场成交价交换后,如再交换时,均作住房买卖处理,按《上海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税款。
  7、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时,须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和发票。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