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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规法〔2004〕307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利改善建设项目周边的综合居住环境,提高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合理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在本市试行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规划管理制度。

一、定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是指评估单位根据《技术规定》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周边居住建筑现状和规划情况,对拟建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建筑面宽、建筑容积率等可建参数,进行预分析,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提供给规划管理部门,作为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之一。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依据日照分析预评估提供的可建参数,并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

二、预评估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评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之一。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应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原址建设的建设项目,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设计要求的申请后,应当委托评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之一。
评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的期间在审批时限中扣除。

三、预评估分析界面
日照分析预评估前,应确定拟建建筑基地外最近或有明显日照影响的相邻居住建筑(包括现状、规划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作为预评估的分析界面(以下简称客体临界面),并作为与拟建建筑间距计算的起算点。

四、预评估分析计算
根据《技术规定》及其解释,拟建建筑与界外预评估分析界面的建筑间距控制规定如下:
(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北侧为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按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计算;其他地区,按拟建建筑高度1.2倍计算。
(二)拟建基地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按拟建建筑高度1.4倍计算。
(三)客体临界面限拟建地块北侧240米半径扇形范围以内的建筑。
(四)拟建建筑层高,居住建筑按3米/层估算,其他建筑按4米/层估算。

五、预评估的适用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应符合《技术规定》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设计方案时,其中关于拟建建筑高度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的适用执行以下规定:
(一)规划设计条件核定的最高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6米的,或建设基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且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规划设计条件核定的最高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
1、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三)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控制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六、预评估报告内容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三)建设项目情况:
1、拟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地点、用地范围、已知规划条件);
2、客体临界面的基本情况(建筑编号、使用性质等,客体临界面具体范围应图示);
3、预评估原始资料的来源说明;
4、预评估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四)预评估结论:
1、根据拟建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地块周边规划和现状情况以及客体临界面,模拟得出拟建地块三维控制范围平面图和三维控制范围空间效果图。
2、根据三维控制范围和《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确定该地块在最大可建建筑高度和不同建设密度下可以建设的容积率,形成含建筑高度、密度和容积率的函数表。
(五)附图:
1、拟建建设项目及客体临界面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2、预评估三维控制范围平面图(1:500~1:1000);
3、预评估三维控制范围空间效果图

七、预评估成果要求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含附图)》1份;
(二)进行预评估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主要原始材料包括:
1、覆盖拟建建设项目用地、客体临界面范围的市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正在建设或已批准未建设的客体建筑资料。

八、编制单位和软件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定的评估单位负责编制。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采用《“三维五度”日照预评估软件》。

九、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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