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学位〔2017〕4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要求,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上海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优化上海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和布局,建成层次结构合理、学科特色鲜明的高等教育学位授权体系,提升上海高等教育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更好地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助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设思路
(一)对接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
坚持需求优先,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的学位授权单位和学科。聚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以及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引导高校内涵发展,明晰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促进错位竞争、特色办学和多样化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统筹各级各类高校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上海学位授权体系逐步优化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和《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以“规模适度、结构优化、体系完善、质量优良”为目标,统筹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博士硕士授权高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协调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优化完善高校和学科发展结构布局,提升高校办学层次和学科水平,增强高校综合竞争实力。
(三)加强培育和严格遴选,积极支持高校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抓紧建设
高校结合办学定位、发展现状和办学目标,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积极稳妥推进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工作。建设期可以为3年(2017-2020年)、6年(2017-2023年)以及中长期。未列入本次建设规划的高校,可根据学校定位和发展实际,在2020年自愿提出立项建设申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后,补充或调整列入建设规划名单。
三、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本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占本科普通高校的55%左右,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占本科普通高校的70%左右;到2023年努力实现本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占本科普通高校的60%左右,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占本科普通高校的80%左右。
四、建设任务
(一)根据学校申请,以下7所高校(名单按硕士学位授权年份先后排序)自2017年起开展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分别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科技大学和上海纽约大学。
(二)根据学校申请,以下11所高校(名单按学士学位授权年份先后排序)自2017年起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分别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开放大学、上海纽约大学、上海健康医学院。
(三)高校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市学位委员会申请验收,如建设期未满也可提前申请。达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并验收通过后,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严格执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附件2)第2条“原则上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国际一流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的规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严格执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附件2)第2条“原则上应是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的规定。
五、条件保障
(一)成立专家指导组,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增强建设单位自律意识,完善政府监督机制,适时开展检查评价,确保建设成效。
(二)搭建教学交流和导师培训平台,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推荐优秀教师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担任兼职导师,引导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加强对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队伍的培养。
(三)支持建设单位实施师资队伍建设扶持计划,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在本市学科建设、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高建设单位学科建设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