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后〔2016〕1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高等学校:

  今年以来,受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以下简称“CPI”)持续上涨和用工成本大幅提升等因素叠加影响,上海高校食堂成本压力趋紧,在已有的高位运行基础上继续上扬。在市场价格大幅走高的背景下,本市高校学生食堂价格保持了总体稳定,质量和安全工作也得到有效保障,学生食堂运行平稳,为全市高校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目前市场价格高位运行的基本情况,本市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稳定的基础仍有不确定性。为切实做好新学期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开学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近期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生食堂价格调控措施。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3〕1号)(以下简称《平抑基金办法》)有关精神,2016年1-8月,上海CPI指数同比上涨3.1,各高校要适时启动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充分发挥学校的调控作用,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

  二、切实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6号)规定,高校学生食堂水电气价格享受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有关规定,高校学生食堂免征增值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免征营业税)。各高校要关心校内餐饮服务单位有关国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尚未执行优惠政策的要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三、认真执行高校学生食堂公益性政策。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学生食堂公益性政策,落实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房屋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等政策,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

  四、积极参与主副产品团体采购。

  各高校要正确认识主副食品团体采购的重要性,积极推进上海“农校对接”工作,通过团体采购和合同储备,降低原料成本,提高阶段性应对市场价格上涨的能力,并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对学生基本饮食需求关系密切的粮食、肉禽蛋、食用油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盐、酱油等配料,要充分发挥上海高校后勤配货管理中心主渠道作用。伙食部门(企业)自行采购的,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索证验票、基础台帐和必要的留样工作,防止“问题产品”流入校园。

  五、关心家庭困难学生基本生活需求。

  学校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基本就餐需求,要充分宣传政府和学校给予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各项补助政策。学生食堂应当合理调配不同价位菜品比例,确保中低价菜供应品种不少于总量的70%,并向学生提供免费汤。学校要关心有清真饮食习惯学生的就餐情况,学生清真食堂优惠政策应与学生食堂一致。

  六、加强和学生的沟通、宣传和教育。

  学校要建立完备的学生意见处置机制,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有序处理学生针对伙食工作的意见、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馈学生。近期要通过召开班会、党团会议、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将当前市场物价变动情况,以及政府和学校稳定食堂价格的有关工作及时向学生通报。

  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涉及到维护高校稳定的大局,学校要在坚持公益性这个基本前提下,关心和支持学生食堂运行情况,切实做好高校学生伙食工作。我委将按照“市校联动,分级调控,注重实效,形成合力”的原则,结合新学期开学专项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食堂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0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