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

  为推动本市消费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依法查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的通知》(质检办执函〔2016〕934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质量提升工作,着力提高供给侧产品质量水平,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等标准的知晓度和执行率,有效整治行业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查处一批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案件,优化消费和市场竞争环境,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和规范发展。

  二、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的部署、指导、协调、沟通,汇总相关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对液体加热器、电动食品粉碎机、电饭锅等重点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存在缺陷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组织开展召回。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重点任务对有关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配合开展产品缺陷召回工作,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及时汇总报告市局。

  市局执法总队根据12365申诉举报中心提供的举报投诉信息,积极排摸案件线索,做好大案要案查办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12365申诉举报中心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将受理的举报投诉信息交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并做好相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市质检院负责专项行动抽检样品的检测工作,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并为各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现场检查及产品抽样工作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重点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结合本辖区实际,以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一是企业生产资质,重点检查液体加热器、电动食品粉碎机、电饭锅、电水壶、电压力锅、电饭煲等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生产企业是否获得“CCC”认证证书;二是产品标注标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的要求,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食品接触用”和不锈钢类型,以及是否存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三是企业原料把关情况,重点检查原料索证及相关记录台账是否规范,并通过进行原料抽检,确认是否使用不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不锈钢材料,是否存在以低冒高、以次充好等产品质量欺诈行为;四是产品内在质量,检查中对生产企业的样品进行抽样,并统一送市质检院进行检验。重点检测样品中铅、铬、镍、镉、砷等元素是否超标,以及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的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电气安全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明确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违法信息的梳理、排查,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以及网络、媒体报道或者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辖区内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主产区组织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域内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围绕增强打击力度,按照以查办大案要案推动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着力查办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件。对于发现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6年7月至8月)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本辖区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加大标准宣贯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现场检查与产品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和重点区域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轻微质量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整改;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强化惩处力度。进行产品抽样时要将抽样单填写完整。同时记录抽样信息,在完成送样后报送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抽样、送样要求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抽样要求》,样品送样时间截止至9月20日。

  市质检院统一负责原料、成品的检测任务,样品检验有关费用由市质监局统一与质检院结算。如出现不合格,质检院应及时报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由其通知相关区进行处理。专项结束后,质检院应第一时间将产品检测最终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

  (三)打击整治阶段(2016年10月至11月)

  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相关线索组织有关地方局依法查处案件,如涉及我市,市质监局将加强督查督办,并对本阶段发现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专项工作联络员。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周密部署,协调开展联合行动,努力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该项工作将纳入各区年度食品安全考核项目。

  (二)加强协调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对其他部门通报的涉及生产源头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跨地区的违法案件,要通报相关地区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查;同时,对外地区要求承担的协查任务,要积极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和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案件查处和区域整治工作。

  (三)按时报送信息。请各单位在8月22日前将联络员信息电子版报送市局,8月29日前报送本辖区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10月10日前报送所有样品的抽样检测结果汇总,12月12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总结和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一览表,重要情况和案件随时报告。各单位信息报送须由指定的专项工作联络员完成,各联络员要高度负责,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电话:

  市局特定产品处:王宝斌(34601471,13482159307)

  市局执法督查协调处:田力婷(54261847,13564362808)

  市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周佳(54261744,13817560760)

  市质检院:丁慧慧(54263207,13661477162)

  电子邮箱:shzjtdcp@shzj.gov.cn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7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