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法发〔2016〕7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局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由市民政局印发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4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4月29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