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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报送深化水利改革重点任务督查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6〕60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报送深化水利改革重点任务督查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水利部改革办: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水利改革重点任务督察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16〕315号)要求,结合本市水利改革工作实际,对本市2015年度深化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形成报告。现随文报送,请审阅。

  附件:上海市水务局深化水利改革重点任务督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5月10日

上海市水务局深化水利改革重点任务督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水利部有关通知要求,现对2015年度上海市深化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立足“两高、两少和两尊重”,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紧紧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改革精神,取消设立旅游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以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聚焦上海自贸区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重点聚焦和服务于中国(上海)自贸区审批制度改革,将涉及自贸区的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主要包括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涉及方案的审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审批(除中央设立的项目外)、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在地方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等。

  (三)以优化申请材料为切入点,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工作。

  1、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材料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以自行或者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2、对于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再限定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以自行或者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3、对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材料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以自行或者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4、将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水资源论证。把规划水资源论证纳入市政府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开展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继续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年内开展了18个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2、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下达17个区县和10家特大型取用水户的取水计划,对取水户开展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编制后评估技术导则,开展了10个项目的延续评估工作。

  3、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地下水开采得到严格控制,2015年地下水开采量430万立方米,回灌量2328万立方米,地下水采灌比达到1:5.4,地下水位得到大幅回升。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3个国家级试点全部被授予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荣誉称号,3个市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正在推进,持续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学校(校区)及节水型机关的创建;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中心城区计划用水率达到93%,累计完成158个大用水户监管点建设,发布火力发电等28个大用水行业的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完成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事项共计128项。

  3、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制订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考核标准,提出分区域控制要求;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同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雨水收集利用;在全国中小学生节水教育基地——苏州河梦清园开展“节水玩科学”系列活动。

  (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出台《上海市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实施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水功能区实施在线监测;完成上海市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全面实施并完成建成区直排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登记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修订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编制《上海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黄浦江上游水源地金泽水库和连通管工程实现2014年当年立项、当年开工建设,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两江并举、多源互补”水源地格局;制订《长江口咸潮应对工作预案》、《上海市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结合长江委、太湖局相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长江口、黄浦江合理的生态流量控制和应对措施;出台《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青浦区和闵行区列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区);以黄浦江为试点对象,完成河湖健康评价,拟订上海市河流健康评价规范。

  (四)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有效落实。

  从2013年起“大气和水资源管理”在“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占4分。已连续三年实施对区县政府和特大型取水户的年度考核工作,相关结果报市绩效办和市政府。考核结果在市水务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

  (一)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水利投入力度。

  我局与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协调,修订了本市河道整治、农田水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调高了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与范围,大幅提高了河道养护的资金补贴,充分调动了区(县)、乡(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

  (二)调整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分工,减轻区县资金压力。

  调整部分水务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分工政策:

  (1)围绕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总体要求,加大郊区基础设施支持保障力度,水利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动迁费由市承担85%,减轻区县政府资金压力;

  (2)中心城区雨水排水系统项目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资本金制调整为直接投资,解决项目融资压力,有效地推进工程建设。

  (三)整合农业、林业与水利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制定《上海市2015-2017年农林水三年行动计划》。为确保本市整建制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行动计划整合各类资金,各行业项目,进一步促进农业、林业和水利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业设施保障能力。通过三年时间,聚焦郊区16个农业乡镇,建设50个片区,新建完善粮田60万亩、设施菜田12万亩的农业基础设施、农田林网和河道防护林、水利配套设施。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有关农业水价改革,本市正在研究中。

  五、创新河湖管理体制机制

  (一)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2015年,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本市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该项工作包括调查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先期完成的调查工作中,本市已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划界确权工作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据调查,本市河道应划界确权总长度53566.8公里,应划界确权总面积575324.2亩;已完成划界2890.6公里,面积75977.3亩;已确权715.7公里,面积11209.41亩。

  目前,本市正在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要求,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经费测算,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

  (二)开展河湖管护机制创新工作。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市选取闵行、青浦两区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区创建工作。围绕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健全完善河湖管护制度、落实河湖日常管护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开展水域岸线管理权属和功能区属性登记、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加强监督考核等十个方面编制了实施方案,并通过了水利部技术审核,闵行、青浦两区《实施方案》已通过区政府批复,创建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三)开展水环境治理“三水”行动。

  制定《关于本市开展河道水环境治理“三水”行动的工作意见》。针对部分河道淤积,水环境面貌差,水动力不足,水质较差,水生态脆弱等问题,通过清洁河面河岸,治理污染河道,打通河网水系,开展常态调水等“洁水”、“畅水”、“活水”行动。到2020年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从48%上升至78%,镇村级河道劣V类水质水体从65%下降至60%。

  六、创新农村和基层水利发展机制

  (一)排涝设施长效管理。

  本市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排涝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排涝设施长效管理工作。2014年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田排涝设施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排涝设施管理工作。

  1、排涝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全市排涝设施实行“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农田排涝设施养护管理工作政策、制度制订及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市级补助资金安排和监管。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农田排涝设施管理养护计划的审核、组织实施、考核、监督管理和落实配套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田排涝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田排涝设施管理养护计划的上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的方式,选择管理养护服务单位,做好农田排涝设施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2、排涝设施长效管理实行定额补助政策。根据农田排涝设施类别和相应管理养护要求等,市财政对区县农田排涝设施管理养护费用(运行电费和维修养护费)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为:单泵闸(站)0.6万元/座·年,双泵闸(站)1万元/座·年,套闸0.8万元/座·年,单闸0.5万元/座·年。各区县根据农田排涝设施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配套安排必要的管护资金。

  3、排涝设施规范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根据《关于开展农田排涝设施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圩区泵站规范化管理培训,按照“六个到位”(设施改造到位、绿化配套到位、通讯防盗到位、公告公示到位、台账资料到位和考核验收到位),全面推进农田排涝设施长效管理工作。

  (二)灌溉设施长效管理。

  目前上海灌溉设施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要分两种管理模式:一是由村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所有灌溉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承担所有费用(或向村民收取部分费用,村委会承担不足部分)。二是由种植大户负责所承包地块内所有灌溉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三是由村委会将灌溉泵站及田间设施的基本维修养护工作承包给机口主任、或专业户、或临时雇用的管理人员,并支付一定的承包费或向用水户收取一定费用,当设备需要更新、大修、或发生盗窃时,由村委会组织完成和支付相应的费用,其他维修养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为探索本市农田灌溉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市水务局下发《关于开展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理试点的通知》,明确以松江、青浦、崇明等区县为试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和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情况。

  200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深化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4号)的精神,本着“精简统一,综合效能;明确职能,保障经费;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各郊区(县)结合实际启动了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到2010年底改革工作基本结束。目前全市共有乡镇水务管理单位99个,其中:89个为全额拨款型事业单位,10个为自收自支型事业单位。共有乡镇水务管理人员978人,其中在编职工798人,聘用职工180人。从在编职工结构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336人,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311人,中高级职称79人。

  本市乡镇水务管理单位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管理模式;同时根据“安全、资源、环境”统筹发展的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水务管理单位在防洪除涝、水资源管理、抗旱节水、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供水排水等八个方面的公益性管理职能。目前,全市乡镇水务管理单位基本实现了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办公、设施运行及养护经费得到了落实保障。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目前本市还存在河道水环境质量较差、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较少、“十三五”指标分解落实等需加强的问题。需重点推进:一是按照《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开展以水污染物减排为核心的污染治理工作;二是以海绵城市建设为契机,进一步破解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水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三是结合“十三五”国家新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十三五”期间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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