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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助残督导员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企管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市福利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购买助残督导员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现将《关于购买助残督导员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5日

关于购买助残督导员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市福利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今年将在本市各区县民政局开展购买助残督导员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购买服务目的

  为了帮助市、区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更加精准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析梳理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逐一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通过实地调查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相关情况,督促引导福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市、区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对福利企业事中事后过程监管提供动态数据。

  二、购买服务主体

  各区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就业中心、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或分会、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服务开展督导工作。试点期间,由区县民政局作为具体购买服务的主体,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助残督导员的条件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助残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人选,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2.具有相当大专以上学历;

  3.了解福利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4.有撰写调查报告的文字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5.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助残督导员的职责

  1.走访福利企业,调查福利企业资格情况;

  2.走访残疾职工家庭,调查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

  3.定期向市、区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书面汇报督导工作情况;

  4.对本市福利企业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五、督导工作内容

  1.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调查福利企业的资格情况。

  2.调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情况、工资发放和社保金缴纳情况、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残疾职工实际上岗情况。

  3.走访残疾职工家庭,了解残疾职工的就业需求,实地调查残疾职工在福利企业的权益保障情况。

  4.调查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不能上岗的数量并分析原因。

  5.参加每月一次的督导员工作例会,并书面填报上周督导工作情况表。

  6.每人每年督导10家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数不足10家的区、县,按实有企业数),每月和年度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六、督导员工作要求

  1.督导员对自身督导行为的公正客观性负责,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追查和处理。

  2.督导员在开展督导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权利寻租行为。

  3.督导员不得以督导员名义参加任何其他非民政部门组织的督导。

  督导员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个人自负。如发生上述情况,各区县有义务要求承接服务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更换督导员,并将此内容写入购买服务合同条款。

  七、督导工作培训

  由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对督导员开展短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及本市关于福利企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福利企业服务管理问题及案例分析;督导工作开展的要求与技巧等。

  八、购买服务经费

  购买助残督导员服务项目试点经费,由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下拨至各区县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和市局所属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九、时间安排

  1.2016年4月底前各区县完成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选择,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将选定机构提供的督导员名单上报市局。

  2.2016年5月底前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完成对督导员的上岗培训。

  3.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督导员正式开展督导试点工作。

  4.2017年下半年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督导试点工作开展评估。

  联系人:许泓

  联系电话:628343741801708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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