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从轻从重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办案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试行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经营,经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
处罚依据: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发生一般农机安全事故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发生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发生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农机安全事故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第二次发生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农机安全事故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第三次发生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农机安全事故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符合总则中除(五)之外的任一从重情形的,或有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又经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依据: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被查处两次,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000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依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被查处两次,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依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依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被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发生农机安全事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发生农机安全事故,或符合总则中任一从重情形的,或有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