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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药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药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月3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药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药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从轻从重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办案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试行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适用于生产环节)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生产企业已办理农药登记申请,正处于田间试验或准予登记结果公告阶段,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企业未办理农药登记申请,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企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下列农药之一的:

  (1)国内从未获得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

  (2)剧毒、高毒农药的;

  (3)被不予登记的农药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产品的(适用于流通环节)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召回已销售产品,主动上交或销毁相关产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上级销售或生产企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上级销售或生产企业,但不主动召回已销售产品或主动上交、销毁相关产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经教育不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拒不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不主动召回已销售产品或主动上交、销毁相关产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的剧毒、高毒农药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10万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适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未造成药害,未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造成药害或者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剧毒、高毒农药的。

  处罚标准: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适用于生产环节)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生产企业擅自生产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无害化处理已生产产品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企业擅自生产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经教育不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适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处罚依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产品1个品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产品2个以上3个以下品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产品4个以上品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适用于使用环节)

  处罚依据: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未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并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剧毒、高毒农药或者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未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未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剧毒、高毒农药或者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未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剧毒、高毒农药或者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造成上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并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适用于生产环节)

  处罚依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生产、经营国内已获得登记的中等毒以下毒性的农药,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召回已销售产品,主动无害化处理相关产品的。

  处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擅自生产、经营国内已获得登记的中等毒性以下的农药,经教育不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拒不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

  处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擅自生产、经营国内从未获得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或剧毒、高毒农药的。

  处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适用于生产环节)

  处罚依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并配合调查的。

  处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经教育不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产、经营假农药的(适用生产、流通环节)

  处罚依据: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或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假农药的。

  处罚标准: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添加剧毒、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的假农药的。

  处罚标准: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适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处罚依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超过质量标准值范围,或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或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处罚标准: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适用于生产环节)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经教育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召回已销售产品、无害化处理已生产产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经教育不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适用于生产、流通环节)

  处罚依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符合要求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在规定期限内销售的、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未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符合要求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在规定期限内销售的,但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符合要求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销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未经符合要求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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