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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5〕1312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各中心城区建交委,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市排水公司,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水务设施养护实际成本,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效能,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2013〕84号)的精神,现将有关开展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河道维修养护、排水管道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养护成本构成的范围,科学测算养护定额、养护成本及合理利润之间的关系,确保水务设施养护作业经费的科学投入,不断提升水务设施养护作业质量。

  二、工作范围

  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市排水公司分别选取1-2个直管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各区(县)分别选取辖区内1-2个具有代表性的河道维修养护和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开展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试点阶段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试点的标段及跟踪分析中介机构。各单位要明确开展养护成本跟踪分析的具体标段,并确定实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工作中介机构。养护成本跟踪分析工作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实施。

  (二)明确养护工作内容及养护成本的范围。根据河道维修养护、排水管道养护的技术标准及相应规范,明确养护作业具体内容、要求,核实设施养护作业量,严格测算并记录人工费、材料费、维修等养护支出。对于养护定额中未涵盖的养护作业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并记录经费使用情况。

  (三)跟踪分析养护经费使用情况。严格记录试点项目养护经费使用情况,重点跟踪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养护企业对养护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水务设施养护经费收支必须专账核算,不同项目之间以及同一项目的不同项目明细之间不得混用,并按《养护作业成本目录》核算成本(详见附件一);

  2、养护企业对养护作业的成本投入是否异常。水务设施养护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计价是否合规、合法、准确;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投入是否有明显偏高或偏低情况,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作出判断;对一线职工收入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入之比是否合理,一线职工收入能否达到社会平均收入等情况,也要进行记录和分析;

  3、养护作业成本归集是否合理。严格会计核算制度,梳理有关费用之间的界限,明确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同养护作业项目之间成本的界限和分摊关系;营运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界限;营运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等。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水务局负责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的组织推进工作,市水利处、市排水处要加强对区(县)行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市堤防处、市排水公司负责直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各区(县)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试点工作,借鉴成本规制的方式,仔细核定养护设施总量,科学套用养护定额,跟踪分析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企业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情况的监管,探索建立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养护投入体系。

  (三)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对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工作的监管,加强与试点养护项目企业的沟通协调,明确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的内容、要求和责任义务,不断提高水务设施养护成本跟踪分析的质量。

  (四)实施评估分析。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细化操作流程和监管环节,研究养护成本控制对策,强化对养护作业质量的监管;由市水利处、市排水处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并提出发挥养护资金的效能措施和建议。

  五、试点各方责任义务

  (一)养护企业。

  1、专账核算养护经费。养护企业须对中标项目养护资金的收支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养护资金用于中标设施日常养护,各养护工程项目之间不得混用。

  2、积极配合资金监管。养护企业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对试点项目的专项调查,并积极整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3、养护企业承诺客观核算试点项目养护成本投入,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详见附件二)。

  (二)业主。

  1、保密义务,即业主在开展养护成本跟踪分析和养护经费监管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养护企业成本投入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不论养护企业实际投入养护成本情况如何,在当期合同期限内,不影响中标价的继续履行。

  3、建立养护企业诚信档案,一旦在开展养护成本跟踪分析过程中发现养护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降低其诚信等级。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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