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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41号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1号公告)、《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2号)要求,为按期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工作任务,现就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1、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入网工作

  截止2014年底,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近85%。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各零售门店实现了统一商号、统一制度、统一采购(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根据这一特点,本市零售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将率先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展开。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入网操作流程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于12月10日前,按照《附件一》文件格式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填报,并将填报信息发送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流通处(邮箱:liutongchu@smda.gov.cn)。在我局完成信息导入后,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入网指南》(附件二)要求,完成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和密钥申领等相关工作。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入网后续要求

  鉴于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零售企业电子监管相关操作指南文件尚未下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扫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入网要求将视总局文件规定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药品零售企业入网信息表

  附件二:药品零售企业入网指南

  注:附件一、二请登录药品零售远程监管平台下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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