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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局关于下放浦东新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林〔2015〕153号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发〔2015〕56号)的规定,本次共下放给浦东新区包括“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等5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为指导好浦东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次下放事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行政审批下放的事项

  本次下放给浦东新区的项目包括: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对在合适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除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外)等5项。

  其中,“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事项不包括对穿山甲(因其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实施限额和标识管理制度)的经营利用许可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后续监管的要求

  下放事项应当实行网上受理、审批,及时共享审批信息。审批部门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切实防止超出许可范围的驯养繁殖行为以及未经许可非法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和其产品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归档以备查阅。为加强下放后的监督管理,浦东新区野生动植物审批部门应与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做好审批后续监管衔接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审批信息报送至上海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以便信息统计与管理。

  三、其他相关事项

  浦东新区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持有下放前由上海林业局发放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继续有效,无需换证。下放事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由浦东新区自行做好预算并组织专家评审,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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