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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5〕1085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根据《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细则》、《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标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全市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水务局特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材料整理目录》、《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对照表》等,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沪水务〔2015〕1085号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

  为确保全市2015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细则》、《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标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订本考核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由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安排派遣代表参加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方式

  (一)听取汇报

  各创建单位应围绕《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创建要求,将本单位开展执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向考核人员作具体汇报。

  (二)查看台账

  由各创建单位根据《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材料整理目录》制作台账,所涉及的考核内容在台账中应有相应体现。考核人员对照标准相关要求查阅台账内容,并根据台账所反映的情况记分。

  (三)查看案卷

  由考核人员抽取创建单位当年办结案件,数量为2-3卷,对照标准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结合台账检查情况及日常工作中了解的情况予以记分。

  (四)实地检查

  由考核人员对照标准相关要求,对创建单位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参照日常工作中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分。

  (五)问卷测试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标准相关要求制作测试问卷及开展阅卷工作,并根据具体成绩进行记分。各创建单位自行选定测试对象后填报《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问卷测试报名表》,其中综合执法体制单位人数为在岗人数的50%,非综合执法体制单位为所属独立的执法部门在岗人数的50%。

  (六)回访

  1、社会回访

  考核人员对照标准相关要求,对政风行风基层站所测评回访相关结果进行汇总,根据汇总情况予以记分。

  2、举报人回访

  对已实现市民服务热线直接对接的区县,由考核人员直接汇总热线办回访数据,对尚未实现对接的区县,创建单位应对本年度接报且已办结的举报进行汇总,并填报《举报办理情况汇总表》,由考核人员根据汇总情况进行回访,对回访相关结果进行汇总记分。

  (七)座谈

  考核人员对照标准相关要求,汇总座谈中需要了解的内容并设计具体问题。考核人员各抽取创建单位2名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根据所了解的相关情况,结合台账检查情况进行记分。

  三、考核安排

  (一)考核工作准备(2015年10月15日—10月31日)

  制定印发《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各创建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考核标准开展阶段性的小结和自查工作,着手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考核评定(2015年11月1日—2016年2月29日)

  组织开展考核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申报创建

  计划申报创建的单位应根据相关通知要求报送《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考核验收申请表》,并于2015年11月15日前填写《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问卷测试报名表》报送至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未与局热线办直接对接的区县应同时报送《举报办理情况汇总表》。

  2、考核验收

  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情况,于2015年11月30日前发布考核验收安排,并根据具体安排赴各区县进行考核,具体包括:听取汇报、检查台账、查看案卷、实地检查、座谈。

  3、问卷测试

  (1)于2015年11月30日前公布测试范围;

  (2)于2016年1月31日前安排统一测试。

  4、回访

  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回访及汇总统计工作。

  (三)公布评定结果(2016年3月31日前)

  由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公布评分结果,并向各创建单位反馈具体评分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记分规则

  考核人员记分以0.5分为一个单位,对照评分标准逐项予以记分,记分不得超过该项标准的上限。

  (二)特别情况

  考核人员可根据《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及时提出加分或取消评定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联系人:陈琦Email:chenqi@shanghaiwaterlaw.cn

  联系电话:021-55137036传真:021-5521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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