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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申报重要须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市财政局对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要求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向项目申报方告示下列重要须知:

  1、必须如实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预算必须经由项目方财务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申报。受资助项目的决算应与预算基本符合。

  2、项目方在申报时填报的自筹资金必须落实到位,自筹资金的比例须符合本会有关规定。

  3、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方必须对项目资金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账目,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和资助协议的承诺使用资助资金。

  4、受资助项目在出版、上演、播映、展出、宣传和举办活动时,应至少提前20天告知基金会,并提供相关会场、展览、剧场、影院的入场券或邀请函。同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广告、节目单、海报和重要新闻报道、宣传材料中,均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该项目是“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市重大文艺创作资助项目”或“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基金会网站《关于获资助项目声明标注的规定》)。

  5、受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书和相关成果资料(具体要求详见基金会网站《关于获资助项目验收要求的规定》),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部分指定项目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如发现项目方申报的预算存在虚报夸大、资助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约、未提交成果资料、未标注项目获得基金会资助等情况,或未对基金会的项目监管、评估、验收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本会将采取口头警告、公开通报、给予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并有权追回项目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甚至取消项目方申报资格。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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