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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等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基〔2015〕3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9号)关于“积极推进医教结合。构建政府各职能部门合作、市-区县-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联动的医教结合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整合教育、卫生等各部门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的要求,加强教育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多渠道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网络

  加强对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医学检测定点单位,实施定点、定标准的医学检测制度,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检测与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提高残疾儿童入学安置的科学性(具体操作意见见附件1)。

  二、完善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

  整合卫生计生部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信息和教育部门在校残疾儿童信息,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等各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和残疾儿童个人档案,为残疾儿童实施随访和跟踪服务。

  三、建立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制度

  为有效利用教育、卫生计生等资源,充分发挥特教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残疾儿童教育和康复方面的优势,为本市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自闭症等方面专家,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特教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全面落实课程纲要,加强教育与康复的有机结合,注重采取多种手段对残疾学生实施个别化教育与康复,加强康复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康复水平。

  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采取市、区合作的管理方式。盲校、聋校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由市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具体操作意见见附件2)。辅读学校和智障学前特教点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由区县教育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各区县要根据市级层面制定的实施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四、加强医教结合队伍建设

  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教师、医生的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医教结合需要的教师、指导医生队伍。特教学校要配备康复教师,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特教、医疗专家对康复教师开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其开展康复训练的能力,并在广大特教教师中开展培训,普及相关康复知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与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医生开展培训,使其了解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提高开展筛查、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

  2.关于上海市盲、聋特殊教育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合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2015年6月3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

  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是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特殊教育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相互合作,综合分析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情况,为残疾儿童提供合理的安置建议,提高残疾儿童安置的适应性。

  一、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转介、安置运行机制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出生缺陷报告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发现0-18岁儿童患有残疾症状的应转诊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作进一步确诊和评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经检测确诊儿童患有残疾应按照信息上报系统要求进行报告,以便相关的教育与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转介与安置等工作。

  二、建立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

  根据残疾儿童的类别和各相关医疗机构专业技术特色,指定下列单位为本市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承担儿童残疾的诊断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将评估结果及转介康复、教育建议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

  1.视力检测: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2.听力检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3.肢体检测: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市阳光康复中心)、上海广济康复医学门诊部(隶属于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

  4.智力检测: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5.孤独症检测: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三、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的职责

  1.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

  2.开展与残疾儿童相关类别的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研究,提高评估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残疾儿童的矫治与康复提供个性化医学指导意见。

  3.加强对从事残疾儿童检测、确诊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4.从事检测、确诊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

  四、残疾儿童入学安置

  1.各区县要建立由教育管理、特殊教育、普通教育、医学、康复、心理等专家及家长代表组成的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残疾儿童的入学安置工作。

  2.定期组织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成员和学生所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加安置工作,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残疾儿童在校、在家庭的实际表现,对其发展状况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残疾儿童的年龄、残疾程度等实际情况,提出学前特教班(幼儿园)、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的安置方式及个别化教育建议。填写《上海市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意见表》(见附件)

  3.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在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意见表

 

姓  名

 

 性别

 

出身年月

 

民  族

 

原就读学校

 

联系电话

 

是否随班就读

 

残疾类型

 

残疾程度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诊断结果

 

 

 

 

诊断单位

 

诊断时间

 

在校主要表现

 

 

 

 

居家主要表现

 

 

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意见

根据该儿童的医学诊断报告和日常表现情况,提出下列安置意见:

 

 

参与鉴定成员签名

 

 

 

 

 

                                  二O    年   月    日

家长意见

 

 

                                  二O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存档,一份留学生所在学校作为学籍档案。

附件2

关于上海市盲、聋特殊教育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

  开展医教结合合作的若干意见

  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旨在采用教育、医疗等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根据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对残疾儿童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开发其潜能,使每一个残疾儿童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盲、聋特教学校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要发挥医疗机构在残疾儿童检测与医疗康复方面的专业特长,由医疗机构选派相关专业医生为特教学校及其对口服务区域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和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实现特教机构中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手段的有机整合,提高特教学校康复服务水平。

  一、建立盲、聋学校与医疗机构合作制度

  根据各校残疾儿童的类别与专业服务需求及各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特色,确定下列合作单位:

上海市盲童学校—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上海市第四聋校、闵行区启音学校—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上海市第一聋哑学校、浦东新区特殊教育学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二、建立指导医生制度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选派相关专业医生担任特教学校指导医生,负责盲校、聋校残疾儿童的检测、评估和康复等医疗专业服务,指导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一)指导医生的资质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听力、视力等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临床医学水平。

  (二)指导医生的职责

  1.对盲校、聋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前特教班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医学检测、评估与康复等医疗服务,对残疾儿童的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提出建议。

  2.对盲校、聋校等学校的教师开展相关康复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教师开展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3.参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对残疾儿童的入学安置方式提出建议。

  4.为特殊教育学校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5.对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开展康复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与咨询。

  三、加强特教学校与医疗机构合作工作管理

  各盲校、聋校与相关医院应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之中,安排领导分管医教结合工作,并且确保开展医教结合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资源。

  盲校、聋校与医院合作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各自的职责、义务、工作内容、操作方式与程序等具体合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效果评估,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盲校、聋校与医院合作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经费列入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资金支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学校和医院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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