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15〕600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本市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局执法总队、市排水处、各区县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1号)精神,围绕今年水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我局将重点开展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执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检查和纳管企业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检查等工作,并制订了《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本市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6月8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本市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规范已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行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完成今年减排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全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专项执法:根据《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联合开展建成区截污纳管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4〕26号)的要求,对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具备纳管条件,未按管理部门要求纳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管,确保截污纳管攻坚战任务的完成。
(二)对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监管: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纳管企业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集中查处一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偷排偷放或严重超标排放的排水户,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07〕1026号)的规定,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量的匹配情况,污泥处理城镇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工艺、设施和仪表的运行情况、报表和台账,确保完成今年减排任务。
二、职责与分工
(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负责开展全市建成区截污纳管专项执法工作,对未按管理部门要求纳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汇总梳理区县水务部门提供的不愿纳管企业名单信息,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展专项执法;对纳管企业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会同区县水务执法部门对重点区域的重点排水户进行抽查,对区县水务执法的案件调查情况进行督办。
(二)市排水管理处会同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专项检查。
(三)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愿纳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提供不愿纳管的企业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所辖区域内纳管企业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对所辖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
(一)专项执法阶段(2015年6月—7月)。
1、各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愿纳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实施纳管;对推进难度很大的直排企业,将名单汇总后提供给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2、各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进行检查,集中查处一批偷排偷放或严重超标排放的排水户。
3、各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排水管理处。
4、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负责对市属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开展监测,并对重点区域的重点排水户进行飞行检查,加强监管。同时,加强与市环境监察总队的沟通联系,对推进难度很大的直排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5、市排水管理处会同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对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专项检查。
(二)常态化监管阶段(2015年8月起)。
1、各区县水务部门根据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截污纳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专项执法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2、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做好建成区截污纳管专项执法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制定联合执法工作任务好计划,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完成纳管排放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其污水排放行为进行常态化执法检查和监管。
3、市排水管理处会同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对区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
(三)联合执法阶段(2015年9月—12月底)。
1、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展建成区截污纳管联合执法工作,依法督促未纳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管,确保截污纳管攻坚战任务的完成。
2、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各区县水务部门对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进行后督察。
3、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