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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印发《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婚发[2015]1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程序,切实维护被****儿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订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规定:

  一、弃婴(儿)寻亲公告应由市、区(县)民政局统一发布。

  二、弃婴(儿)寻亲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弃婴(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身穿服装、公告期限、认领方式,并附弃婴(儿)被捡拾时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弃婴(儿)在捡拾前姓名不详,出生年月是估算的要特别注明。

  三、****社会弃婴(儿)的当事人,在申请****登记之前,应先到弃婴(儿)捡拾地的区、县民政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拟好公告内容,提出刊登弃婴(儿)寻亲公告申请。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弃婴(儿)寻亲公告介绍信》,由****当事人持介绍信和公告样式到指定报刊办理查找弃婴(儿)生父母公告的手续。

  四、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寻亲公告,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办理,除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内容外还须增加弃婴(儿)入院时间。

  五、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沪民婚发[20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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