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水务局等关于命名上海市节水型机关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5〕420号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命名上海市节水型机关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机管局,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389号)精神,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本市大力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水示范引领作用,为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节水型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5〕327号)要求,市水务局、市机管局组织开展了联合评审,2014年度本市节水型机关考评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现命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上海市节水型机关。

  希望获得命名的单位进一步完善节水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充实工作内容,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单位要以节水型机关为榜样,对照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加快节水型机关创建工作,引导全社会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努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