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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第二批“银行担保账户”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

2015年第2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升试验区税款担保业务信息化管理效能,2014年12月1日,上海海关在试验区内启动了海关银行担保管理数据与银行管理数据对接,实施了“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上海海关2014年第42号公告)。现就启动第二批“银行担保账户”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二批试点范围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试验区内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关区代码2218)。

  2.业务类别:分送集报、出区展示、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外发加工。

  3.参与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

  试点初期,“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与原银行保函管理模式实行双轨运行。原银行保函管理模式下,对企业已在上述试点关区备案使用的银行保函,在其备案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相关担保业务。

  自2015年5月15日起,对上述试点关区新增的银行保函业务,海关将不再接受无银行电子数据传输的银行保函。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海海关2014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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