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监成调〔2015〕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沪发改价督〔2014〕1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现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类别 监审项目 监审部门 监审形式 1 电力 居民用户供电运营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2 燃气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 3 城市供水 居民用户自来水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 4 排水 居民用户排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 5 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 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6 环境卫生服务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7 教育 公办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公办高中培养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8 有线电视 居民用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运营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9 殡葬服务 基本殡葬服务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10 景区 重要景区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制定价格前监审 注:1、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2、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或定期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