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土资法〔2015〕287号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要求,经评估,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
1.《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
2.《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3〕118号);
3.《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
4.《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
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沪规法〔2007〕524号);
6.《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受理点调阅利用规定》(沪城档办〔2007〕6号);
7.《关于转让花园住宅和非居住用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0〕309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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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土资法〔2015〕28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要求,经评估,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
1.《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
2.《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3〕118号);
3.《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
4.《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
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沪规法〔2007〕524号);
6.《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受理点调阅利用规定》(沪城档办〔2007〕6号);
7.《关于转让花园住宅和非居住用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0〕309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