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土资地规〔2015〕30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101号)和《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4〕16号)经评估,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有关要求的通知》。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101号)和《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4〕1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现将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材料
1.建设单位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提交出让合同复印件、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复印件和交地确认书。
2.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并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案表、社保部门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核定书》。涉及房屋补偿的,还需提交征地房屋补偿结案表;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建设项目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应提交收地公告或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完成房地产补偿的相关证明。
3.镇村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二、填发机关
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填发,并附地籍图。
三、有效时限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建设项目逾期竣工的,建设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