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绿化市容局等发布《新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控制操作细则》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绿容〔2015〕103号

各区县绿化、规划、建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4﹞39号),加强新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控制,落实“新建公共建筑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新建工业建筑立体绿化建设面积不小于建筑表面积的20%”的指标,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应与市政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控制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发布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阶段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将立体绿化建设控制性指标纳入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将立体绿化建设控制性指标纳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绿化市容征询单》征询内容。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控详中有绿地率指标或立体绿化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控详要求核提。

  二、设计方案审核阶段

  对于并联审批项目,规划部门以征询单形式征求绿化部门意见,在绿化部门意见明确后再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决定书;对于规划免于方案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自行向绿化部门送审方案。

  绿化部门将立体绿化作为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配套绿化的组成部分,与绿地率一并审核,确定立体绿化建设的具体面积和比例,并提出实施立体绿化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在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或初步设计审批阶段,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应征求绿化部门的意见,绿化部门应将设计文件中的立体绿化与项目配套绿化等内容一并审核,以确保具备建设立体绿化的条件,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实施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实施意见在施工图阶段予以落实。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征询绿化部门的意见,并将征询情况告知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同时将意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落实。

  四、竣工验收阶段

  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将立体绿化完成情况作为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对照项目各阶段对立体绿化的审核要求,核查立体绿化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上述操作程序中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阶段、设计方案审核阶段的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市绿化市容局配合。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由市建管委牵头落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配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和区县的绿化部门、规划部门、建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落实本《细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