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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等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沪府办发〔2014〕9号),加强三年行动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确保实现项目目标,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包括: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有承担项目实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学校、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项目是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根据市政府发布的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内容提出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监督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和“高效、求实”的运行机制,并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项目实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部分内容,需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成立“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审议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研究决策实施和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有关处室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将部分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调与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负责辖区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根据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目标与要求,研究制定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市公开招标。

  第十条有项目申报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目标和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和项目经费预算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以备筛选、评审。

  第十一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根据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的审核与筛选,提出筛选意见。

  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筛选审定的申报项目就立项意义、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效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提出最终立项名单并公布。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落实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责任链。

  第十五条凡涉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提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成效的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各类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加强项目实施成效的宣传报道。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将适时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问题或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等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会同有关部门在沟通协调、限期整改等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实施目标和内容等进行适当的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如项目因故终止,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将组织清查处理,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和资产清单。项目终止后,项目实施单位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经费管理采用预算制。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经评审的预算项目、内容和金额等,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明细表,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统一核定。

  第二十条根据申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承诺配套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内容执行,并确保经费按时到位,一并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额度和明细类目进行使用;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等采购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督导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项目进展督导,对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结果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剩余部分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在项目研究年限结束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根据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等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请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发办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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