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5〕160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委托单位及受理点,各区县民防办: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到期清理的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民防办对沪规法〔2007〕466号文发布的《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评估。经2015年3月9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修订后继续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现予重新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
(2007年5月28日以沪规法〔2007〕466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3月20日《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160号)重新发布)
为加强对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管理,促进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规划相协调,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建设项目审批中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以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核提规划条件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征求民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民防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按照沪审改办发〔2011〕35号文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五、根据民防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意见,认定属于民防结建范围的建设项目,在2014年11月1日前完成民防管理部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在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民防管理部门意见,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提供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2014年11月1日以后申报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的,无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再次征求民防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民防部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一并提供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即可。
六、各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民防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在区县行政审批实际,做好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民防结建管理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附件:1.民防部门审查(初步设计阶段)意见单(样式)
2.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阶段)意见单(样式)
附件1:
民防部门审查(初步设计阶段)意见单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上海ⅩⅩⅩⅩ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上海市复兴中路ⅩⅩⅩ号
邮政编码
200020
联系人
王ⅩⅩ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139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上海ⅩⅩ广场
民防项目编号
市2014-0ⅩⅩ
建设地址
第一联民防管理部门自存 上海市复兴中路ⅩⅩⅩ号
初步设计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ⅩⅩⅩⅩ
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ⅩⅩⅩⅩ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ⅩⅩⅩⅩ
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应结合修建民防工程。按照有关标准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ⅩⅩⅩⅩ平方米的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该项目通过了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同意办理相关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按要求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设计民防工程,并在项目申领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因不办理而造成违法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施工图设计发证变更,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或基础埋深发生改变,埋深在3米界限上下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重新申报。
ⅩⅩ民防办公室
201Ⅹ年Ⅹ月Ⅹ日
说明
1.本意见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民防管理部门自存,第二联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设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建设单位留存;
2.建设单位凭本意见单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民防工程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施工图须报市民防办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应当由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报民房管理部门备案;
4、本意见单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附件2:
民防部门审查(总体设计文件阶段)意见单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上海ⅩⅩⅩⅩ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上海市复兴中路ⅩⅩⅩ号
邮政编码
200020
联系人
王ⅩⅩ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139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上海ⅩⅩ广场
民防项目编号
市2014-0ⅩⅩ
建设地址
第一联民防管理部门自存 上海市复兴中路ⅩⅩⅩ号
初步设计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ⅩⅩⅩⅩ
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ⅩⅩⅩⅩ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ⅩⅩⅩⅩ
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应结合修建民防工程。按照有关标准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ⅩⅩⅩⅩ平方米的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该项目通过了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同意办理相关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按要求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设计民防工程,并在项目申领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因不办理而造成违法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施工图设计发证变更,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或基础埋深发生改变,埋深在3米界限上下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重新申报。
ⅩⅩ民防办公室
201Ⅹ年Ⅹ月Ⅹ日
说明
1.本意见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民防管理部门自存,第二联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设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建设单位留存;
2.民防工程施工应当由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报民防管理部门备案;
4、本意见单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