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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监局关于2014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部门、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管,增强食品检验机构依法、公正、诚信检验意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我局于2014年组织对本市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检查范围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自查范围为本市发证的75家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为未经2014年本市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计量认证获证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53家食品检验机构。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对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管,结合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质量的监督要求,制定了本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查方案,周密部署本市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本市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要求其保存相关见证材料。

  2.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在本市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组织16名技术专家与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监管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采取市区联动、各区(县)交叉检查等方式对53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检验机构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否规范、诚信地开展检验活动,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并对其中32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水中镉含量的现场盲样考核,督促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维持获证时检验能力。

  3.严格检查,促进提高。我局召开食品检验机构检查布置会,集中讲解《2014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查表》,统一监督检查要求和标准。要求技术专家严格按照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认真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和指导食品检验机构规范自身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显示,53家被检查机构中有47家通过了监督检查,占被查机构总数的88.7%;6家因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或现场盲样考核数据偏离而未通过监督检查,占被查机构总数的11.3%。

  二、情况分析

  监督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机构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基本能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体系运行相对有效,检验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也发现部分食品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个别机构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2.机构有重大变更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及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没有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食品安全标准或检测方法标准管理不规范。没有制定跟踪最新标准、检验规范的制度;存在新标准的名称写错现象。

  4.人员培训管理不规范。部分机构有培训计划,但培训记录不够具体;人员变动比较频繁,对质量体系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理解不够;上岗确认记录未纳入个人的技术档案;技术人员上岗内容的变化在档案中没有记录。

  5.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对检定后的仪器设备进行适用性确认时,实际采用的确认方法不能证明“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能够满足检测标准和实际开展的工作要求”;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主要仪器设备未开展期间核查。

  6.检验用章管理不规范。检验专用章没有授权,没有建立管理制度;资质认定标志未盖在检验报告的左上角;资质认定标志的比例不正确;检验机构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加盖的CMAF标志颜色不正确;检验报告封面印章与机构报告“检验章”授权文件印模不一致;检测报告机构名称与资质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

  7.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原始记录无检测人员的签字标识;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计量单位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检验原始记录缺少菌落总数培养温度、时间记录。

  8.检验报告管理不规范。检验报告的检测结论未使用标准规定的规范用语;检验报告与抽查委托单中的相关信息不一致;检验报告不规范,无骑缝章、无中文内容;检验报告中机构名称与资质认定证书相关内容不符。

  9.食品检验场所专用制度管理不规范。实验室在食品化学前处理实验室开展玩具和金属材料的化学前处理、在食品样品制备预处理室开展电器线路板的金属样品制备。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已要求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三、下一步意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上海实力可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安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机构因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而未通过本次监督检查,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落实,须向我局提交复查申请,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2.国锦(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水中镉含量的现场盲样考核数据偏离而未通过本次监督检查,责令其在1个月内采取整改措施,查找偏离原因,认真进行整改,通过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或者购买质控样品等多种方式进行验证,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整改期间,停止向社会出具该检验项目的公证数据。经整改后,可提出复查申请,待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社会出具该检验项目的公证数据。

  3.已通过本次监督检查的机构对尚存在的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要进一步认真分析其原因,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切实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作和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降低检验检测风险,对于实验室为科研、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等对社会出具的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在不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情况下,应在委托合同和检验报告中注明“检验数据或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证明作用”。对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仅作结果判别/判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不得列入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中,可列入判别/判定依据或备注中。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食品检验机构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时的条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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