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4〕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