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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频次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环保防〔2014〕485号

各机动车所有人: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同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申领环保标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注册登记六年以内的小型客车可以免于排气污染检测,超过十年的机动车辆应当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属于免检范围的新车,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注册登记时首次申领环保标志,可直接核发有效期为六年的环保标志。

  二、注册登记六年以内、≤6座的小型非营运客车(面包车除外)免于两年一次尾气检测,车主可在就近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直接申领环保标志。

  三、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日起超过十年的,在每六个月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的基础上,每间隔3个月增加1次尾气排放检测。

  四、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日起超过十年的,在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的基础上,每间隔六个月增加1次尾气检测。

  五、机动车增加的尾气检测,必须在尾气检验有效期截止的当月进行。

  六、增加的机动车尾气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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