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学位办〔2014〕15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1》)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2》)有关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我办决定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是加强学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
1.贯彻落实《办法》《通知1》和《通知2》,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我办备案等情况;
2.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3.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
4.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监管。对于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力的,我办将督促其及时整改,视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正式行文于2014年11月27日前报送我办(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联系人:白玉
联系电话:021-23117069
电子邮箱:baiyu@tongji.edu.cn
通讯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3303室
邮政编码:200003
附件:《×××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
《×××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概况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2.指导教师职责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
4.调查和处理程序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1.基本情况
2.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
3.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情况
五、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机制和办法
1.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
2.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探索和创新
3.存在问题
4.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