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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等关于调整民办学校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民〔2014〕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调整民办学校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

  根据全国人大2013年3月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相关要求,《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办〔2014〕18号)现已发布施行。本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作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由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登记,现将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的设立

  民办学校新设时,申请和登记的具体步骤如下:

  1.举办者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民政部门在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其中教育部门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举办者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筹备相应办学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符合办学规定的,由教育部门发文同意筹设或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民办学校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符合相应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法人登记并抄告教育部门。

  二、已设立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

  已设立的民办学校,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章程其他条款时,具体步骤如下:

  (一)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

  1.民办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核准,民政部门在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准予变更,其中教育部门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民办学校凭民政部门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教育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符合相应规定的,由教育部门换发《许可证》。

  3.民办学校凭换发的《许可证》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符合相应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变更法人登记内容、并抄告教育部门。

  (二)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事项的:

  1.民办学校向教育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符合相应规定的,由教育部门换发《许可证》。

  2.民办学校凭换发的《许可证》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符合相应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变更法人登记内容、并抄告教育部门。其中,“法定代表人”应为《许可证》所载的“校长”或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教育部门应在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职务进行备案时抄告民政部门;“住所”应为民办学校办学地址(校区)中的一个,一般为《许可证》所载的首个地址(即“校本部”);“业务范围”应与《许可证》所载“办学内容”一致。

  (三)民办学校变更“宗旨”“开办资金”及学校章程中除法人登记事项外其他条款的:

  民办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关法人登记事项变更或章程核准,民政部门在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或核准的决定,其中教育部门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民办学校的终止

  (一)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准备相关材料,向教育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然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法人登记;

  (二)民办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部门组织清算,然后由民办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法人登记;

  (三)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然后由民办学校向教育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法人登记。

  四、教育部门与民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应分别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按照《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沪社建联办〔20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教育部门与民政部门作为民办学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在政策规划、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各方面工作中,加强意见征求与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其中,年度检查是教育部门与民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共同履行日常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此次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对各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由教育部门提出监管意见,民政部门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联系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季秋瑜;联系电话:23117081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庄德华;联系电话:23111488

  附件:1.民办学校设立工作流程调整情况

  2.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事项与办学许可证所载事项变更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

附件1

民办学校设立工作流程调整情况

  原工作流程 新工作流程 1 举办者向教育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获得以特定名称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 举办者向民政部门申请核准名称。民政部门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 2 举办者凭教育部门文件到民政部门申请核准名称,获得核名通知书。 3 举办者凭民政部门文件开设银行账户、筹备办学条件(硬件、人员、制度等),然后向教育部门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获得筹设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凭民政部门文件开设银行账户、筹备办学条件(硬件、人员、制度等),然后向教育部门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获得筹设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 4 举办者凭筹设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举办者凭筹设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5 民办学校凭法人登记证办理税务等其他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后开展办学(筹设期不可招生)。 民办学校凭法人登记证办理税务等其他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后开展办学(筹设期不可招生)。

附件2

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事项与办学许可证所载事项变更办法

  

  法人登记事项 许可证所载事项 对应情况 内容变更办法 1 名称 名称 对应 由民政部门核准名称时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确定。 2 (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对应 “行业主管部门”非法人登记事项,与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一致。 3 (有效期) 有效期限 对应 “有效期”非法人登记事项,与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4 业务范围 办学内容 对应 “业务范围”应与“办学内容”一致,由民政部门根据许可证确定。 5 法定代表人 校长 部分对应 “法定代表人”为许可证所载校长或教育部门备案的决策机构负责人,并需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由民政部门根据学校章程、许可证或决策机构负责人备案情况确定。教育部门对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后应及时告知民政部门。 6 住所 地址 部分对应 住所应为许可证所载的首个地址(即校本部),由民政部门根据许可证确定。 7 - 学校类型 不对应 非法人登记事项,由教育部门确定。 8 - 举办者 不对应 非法人登记事项,由教育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变更。 9 宗旨 - 不对应 由民政部门征得教育部门意见后确定。 10 开办资金 - 不对应 由民政部门征得教育部门意见后确定。 11 (章程) - 不对应 “章程”本身非法人登记事项,但各登记事项均应在章程中明确,且章程还应载明学校法人治理、教育教学管理、师生管理、资产管理与处置、终止事宜等制度。章程由民政部门征得教育部门意见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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