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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加强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人〔2014〕7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号)精神,加强优质资源科学配置,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我委决定从2014学年度起,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流动工作(以下简称“特级教师流动”)。

  一、流动对象

  自2014年起自愿申报人才流动且被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流动方式和期限

  特级教师的流动主要指由中心城区向郊区县流动,优先考虑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合理安排。流动交流时间为三个学年,2014年评选的特级教师自2014学年起至2016学年止,其间第一、二学年须全职到流入区县学校工作,第三学年每周至少4个工作日在流入区县学校工作。三个学年届满后是否继续留任,由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视工作需要并结合特级教师个人意愿协商确定。

  三、职责任务

  1.深入课堂教学一线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把握当地教育特点,努力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教育教学规律,应用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帮助提高当地教育教学水平。

  2.主动参与学校教研组、备课组活动,自觉更新观念,勇于开拓、大胆创新,针对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的成果。

  3.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积极承担校本培训的相关课程,带教指导青年骨干教师,帮助提升教师学科素养和教学水平,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

  4.积极推进区域教师专业发展,通过公开课、示范课、讲座、专题报告、听课评课等形式,带动当地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在当地教育界形成一定声誉。

  四、日常管理

  1.人事关系。参与流动交流的特级教师的人事关系可转入流入学校,也可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学校工资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支教人员待遇。

  2.生活安排。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关心特级教师,以流入地为主安排好特级教师的日常生活,为特级教师安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3.考核评价。特级教师流动期间的考核评价分为学期考核、学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三个阶段。学期考核由流入学校负责实施,在特级教师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流入学校对流动特级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上报所在区县教育局。学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由流入区县教育局负责实施,在特级教师个人总结、流入学校汇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特级教师流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终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延长一年流动期限,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恢复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并结束流动工作。如仍不合格,取消特级教师称号。

  五、工作要求

  1.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由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统筹协调。

  2.各有关区县教育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以流入区县为主制定特级教师流动规划,流动区县双方确保有专人负责、有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有专业考核评价。

  3.各有关学校要制定特级教师流动工作年度方案,确保特级教师教学、教研、带教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关心特级教师生活,确保特级教师基本工作及生活安排落实到位;要关心特级教师思想动态,确保特级教师流动工作的稳步推进。

  4.参与流动的特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专业发展观,真正体现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讲大局、讲奉献,勇于担当教育教学改革重任,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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