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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经信企〔2014〕576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做好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小额票据贴现业务奖励项目

  支持“上海市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开展100万元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业务。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认定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2.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内容为以下8类: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和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3.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选择多类公益性服务内容进行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类公益性服务进行申报。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选择申报的公益性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得少于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或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4%。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或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4%。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2010年11月15日后经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或上市申请文件已报送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并被受理。

  2.已在所属区县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四)小额票据贴现业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获颁“上海市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商业银行总行或者市级分行。

  2.2014年上半年开展100万元以下(含)小额票据贴现业务总额不低于5亿元,贴现票据数量不少于1500张,小额票据贴现业务金额同期增幅不低于50%。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投资应以固定资产建设为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综合评价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

  B级:奖励30万元;

  C级:奖励20万元;

  D级:奖励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3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3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四)小额票据贴现业务奖励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300万元。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3.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4.各区县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不超过5个。

  5.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1.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64225397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8室

  2.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电话:60801111转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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