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2014〕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4〕27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2014年7月23日




广告链接